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07年亏损100万元,现在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万元,那么现在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或50×25%)。
  这个要求的含义就是:在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将来应有机会可以在贷方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永久地挂在账上,放在报表中将来无法转回。
 
  2.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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