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要求(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2章 财务管理体系
  2.1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按照公司授权程度不同分别采取营运管控型和投资管控型管理模式。 对营运管控型的子公司与公司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投资管控型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2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相应职权。公司财务中心及子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合规承办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务。
  2.3 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4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臵
  2.4.1公司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控、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对公司董事会和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2.4.2公司财务中心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财务中心人员配备应与工作相适应、应具备必要的从业资格。
  2.4.3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其相关工作。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聘用或解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2.4.4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是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对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2.4.5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是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其相关工作。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推荐,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聘用或解聘。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5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任职要求
  2.5.1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2.5.1.1 财务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5.1.2 财务人员应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5.1.3 财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5.1.4 财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财经会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2.5.1.5 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5.1.6 财务人员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2.5.1.7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涉及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审计程序规定及公司授权外,严禁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2.5.2 财务人员任职要求
  2.5.2.1财务人员须符合其所在岗位对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要求。
  2.5.2.2 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企业经营者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2.5.2.3 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
  2.6公司财务中心应合理设臵会计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2.7 会计工作交接
  2.7.1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正式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准予离职。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并按清册点交接账务及相关资料,并做好各项未了事项的工作交接。
  2.7.2 财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要有交接双方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交接,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及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2.8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名人名言:世上并没有用来鼓励工作努力的赏赐,所有的赏赐都只是被用来奖励工作成果的。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