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自由交易,资本自由流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兼并也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而这种优胜劣汰的兼并,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对经济效率的提高,都是十分有利的。
 
  不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要靠法律来规范,靠法律来保护。企业兼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这些利益,就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兼并法律体系,包括立法与司法。
 
  企业兼并法律不是一部具体的单一法律,而是一个包括诸种相关法律,如1989年2月2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以及随后颁布的《证券法》、《劳动法》等在内的一个法律体系。尽管如此,企业兼并及相关法律问题仍很突出。为此,笔者现就企业兼并及相关法律问题谈点浅陋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企业的兼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这样,一个或一些原有的公司消失了,接受其资产与责任的公司即兼并方以自己名义继续运作下去。企业兼并也好、公司兼并也好,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产权转让后资产重组的一种交易方式,这就是《公司法》中所涉及的“吸收合并”的一种。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的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从该解释可知,兼并有如下法律特征:*9,兼并必须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的。第二,被兼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或改变法人实体。第三,国有企业兼并,产权性质不变,国有企业兼并是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非国有制企业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就发生变化。第四,实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企业兼并,是以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为基础进行的,被兼并企业的财产经过清产核资划归兼并企业所有,这部分财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只不过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发生了变化。如果采用其他资产流动和重组的方式,企业资产难免会发生流失。如实行股份制合作制,把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分成股,把股票出售给企业的职工或其他组织,企业的国有资产很可能被低估。法律的制定如果置后,那么,不可避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健全企业兼并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名人名言:理想的实现只靠干,不靠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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