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第47条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这里的“发行在外”一词显然是用来特别与“公开发行”一词做区分的。
 
  第47条中的“直接与间接”的概念就更是含糊不清,且又不在附则中作出特别界定。就会产生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这里的“直接与间接”原本是一个泛义上的概念,用在一个特定的行为上,又不做出相应界定,如何能让人们去正确理解与执行?“宝延事件”中宝安上海在公告时,自己已持有延中的4.56%股票,当属“直接持有”,其两关联企业分别持有延中股票的4.52%和1.57%,是否为“间接持有”?如属间接持有,则必会超过5%,而变成违规操作。如不属间接持有,则不会超过5%,而是依法办事。理解上的不同,后果是截然相反的。而此中的理解不同,源自于规定上的模糊。要人们都正确把握立法者未讲清楚的行为准则,恐属苛求,那就难免会出现不易操作的问题。
 
  名人名言:理想的实现只靠干,不靠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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