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作为原告、要求追索债权的诉讼,是与企业兼并相关的案件的主要类型。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遗漏债务”问题。解决企业兼并中的债务承担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兼并形式在法律上的定位或为合并,或为收购,而合并与收购在法律上的最为重大的区别之一是,前者由于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兼并而消灭,其债务依法律规定被合并者所概括承受,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兼并企业保持了法人地位的同一与延续而自行承担原来的债务。因此必须透过纷繁复杂、名目众多的兼并形式给我们造成的困惑与障碍,分清哪些兼并形式构成了“合并”,哪些兼并形式没有构成“合并”而是构成了“股权转让”或“企业产权买卖”,以此作为确定债务(特别是遗漏债务)承担主体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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