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制度是一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社会都有对预算进行监督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对预算的监督却往往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一是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流于形式。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在现实中,各级人大普遍存在对财政预算监督失效的现象,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各个过程中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省以下人大大多都没有成立预算监督委员会,人大负责预算监督的人员知识结构水平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人大也没有提出任何监督财政预算的实施细则,对监督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导,因此,就形成了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通过的局面。
 
  二是审计体制原因造成审计作用和审计效果大打折扣。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是根基宪法设立的经济监督机构,它的职能就是对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通过履行这一职能,起到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审计制度,同时也是规范经济秩序、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国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其特点是审计部门属于政府机关,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此关系致使审计的职能难以有效得到发挥。首先,政府“自己审自己”的工作立场使审计目标不明确。其次,审计执行过程中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再次,由于审计结果是对政府和人大两方同时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审计报告要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向人大汇报,一些不利于政府自身利益的情况可能就被“内部消化”了,使问题得不到暴露。由于目前采取的是“同级审”的形式,审计机关的人事任免权、经费的审批权、审计工作对象的决定权力等重要事项都由同级政府决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相当尴尬。
 
  三是纳税人的监督无法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强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让公众如何了解取之于民的财富是否用之于民,纳税人的钱是否管得好,花得值。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政务信息的不公开,纳税人很难了解事实真相,监督和制约就更是谈不上。
 
  名人名言: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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