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征求社会意见,该办法在公证处的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多项规定。
据了解,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管委会是公证处的决策监督机构,《办法》规定,管委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主管部门即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两名、公证处代表三名、市公证协会代表一名以及法律领域内的社会人士三名组成。委员由主管部门决定聘任。委员遴选及聘任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部门派出的代表担任。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应当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不得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公证处牟取不当利益。
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办法》规定,公证处经费来源于办理公证收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公证处应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自收自支,依法纳税。同时,公证处应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深圳市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编制财务预算。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公证处应按规定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公证处年度工作的基本情况、重要决策、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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