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大河报报道了《饭店改头换面充值卡被“打对折”》一文,在读者中引起了讨论,昨日,洛阳市民谢先生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18837996211),称其办了一张2000元足浴卡,才用了一次,由于店老板换了,足浴店也就“变脸”不认储值卡了。大河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储值卡看似“实惠”,其实在使用过程中设置了各种“卡”,稍不留神,就让市民吃个大亏。(详见今日本报AII08版)

  相信很多市民都会有使用储值卡的经历,这种“先交钱,后消费”的商业模式被用于美容美发、游泳、健身、影院、KTV、餐饮等很多行业,各种各样的储值卡在给市民带来优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不便。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储值卡商

  家“卷钱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维权无门,只能自认倒霉。

  商家为什么对销售储值卡如此乐此不疲?对于办卡收入,商家通常是作为当月营业额的一部分,这样推动了商家营业额的快速增长,也一定程度上拴住了顾客。然而,既然储值卡属于预付费性质,那么用户尚未消费的储值金是属客户所有,商家尽到的应该是对客户储值金看护义务,而不是使用权利。

  而现实情况恰好相反,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商家往往将属于客户的钱为己所用,用于扩大规模和其他经营。从这一点看,商家销售储值卡其实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销售储值卡就是吸收大量的无息存款,当商家卖出的储值卡越来越多,面临的

  风险就像“泡沫”一样被越吹越大,同时由于大多数销售储值卡的商家资金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当“负债”越来越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时候,商家卷款跑路也就不足为奇了。对此,国家早有明确规定,只有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融资,商家以销售储值卡进行变相“融资”显然是不合法的,由于目前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无法让不诚信的经营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最后利益受到侵害的只能是普通消费者。

  既然销售储值卡的融资行为面临诸多风险,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的监管去哪儿了?据了解,商务部曾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

  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然而记者采访过程却透露出对于销售储值卡的监管仍停留在纸面上。经营者销售储蓄卡表面上是商家的经营手段,实际上因为其具有的金融属性,目前法律上对于此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既然销售储值卡有金融属性,其监管就不能只有工商和税务部门,金融部门的监管也得跟上—首先,对于发行储值卡的商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的备案制度,实行行政许可后方可发行的制度常态,同时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再者,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监管商家的售卡资金,可以推行资金托管制度,将商家的售卡资金纳入第三方管理,让资金收取和使用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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