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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