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果办:
 
  为加强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果业的发展,现将《南昌市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南昌市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市果业成果,更好地实施科技带动,项目推动的战略方针,以及进一步加强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果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扶持新果园开发、老果园技术改造、标准果园建设,引繁推广新品种、实施高产优质高效的集成配套技术以及培训新技术,创建绿色、有机水果品牌等项目建设,突出我市水果特色,增强果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地区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原则。果业发展要与本地区的建设、行业、生态和果类相结合,突岀特色,形成规模,上档次、上效益,优化生态,形成产业带,符合本地区长远规划,*5程度的发挥产业效益。
 
  (二)符合无公害优质高产高效的原则。凡申报扶持的果园,生产管理有科学的农艺措施。毎项技术的实施有时间、有方法,特别是肥料、农药的使用有标准,生产全过程有记录,有一个全新的行政科学管理机制,果园优质高产高效无公害,果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三)坚持果园扶新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单一葡萄品种果园必须有30亩以上的生产规模;单一其它品种果园100亩以上;综合果园200亩以上。
 
  (四)坚持高标准建园的原则。标准果园创建应做到果园“五化”和“五个100%”, “五化”即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处理商品化、销售品牌化、经营产业化;“五个100%”即100%标准化管理、100%产品订单生产、100%测土配方施肥、100%病虫害统防统治、100%商品化处理。建园必须选用适合本地的良种,测土配方,深耕改土,重施有机肥,配置果园操作道、排灌沟渠等设施。做到高标准建园,科学管理,建园一亩,投产一亩,丰产一亩。
 
  第四条 果业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果园的“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
 
  (一)“以奖代补”扶持新果园建设,设施栽培单一葡萄面积30亩以上,单一其它品种果园100亩以上;综合果园200亩以上的新果园。老果园改造面积必须在100亩以上的果园,水果有一定的产量,质量有保证,注册了商标、设计并制作了包装的老果园。
 
  (二)贷款贴息主要扶持:采取高标准建园,果园开发面积1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投资50万元以上;老果园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量,或转型升级提高果品品质,实施面积100亩以上,投资50万元以上;因实施标准果园建设以及园区建设等贷款,实施面积150亩以上。
 
  (三)贴息政策及贴息确认。
 
  (1)贴息利率。实行固定贴息利率,在贴息期内,每年按国家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6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贴息期限。以年度为单位核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贴息。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在下年贴息资金计划中给予贴息,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3)贴息确认。果业办要严格按照贴息政策规定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项目确认其贴息额度,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条 对已取得省、市产业化贷款贴息补助的不在其列。奖补、贴息二项只能支持其中一项。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扶持项目条件的果园业主或者打算规模开发新果园的投资者,须制定果业发展计划,必须明确具体项目,确定发展目标,落实土地、资金、人员,解决技术和市场等关键为问题,向当地县(区)果办和财政局申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果办和财政局申报。县(区)果办和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进行初评,将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市果业办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根据各果园申报项目材料,市果办会同市财政局经实地调研考察、综合评比,选定财政扶持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果业工程办公室联合行文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填写《南昌市果业工程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果园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
 
  2、贷款资金到位证明。
 
  3、付息凭证等材料。
 
  第八条  果业工程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负责,分户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直接、一次性拨付资金,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果业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果业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洪财农〔2006〕11号文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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