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县(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实施第四期江西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11]30号)及有关规定,按照“全省联动、统一招标、分级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自2012年1月1日起,继续对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现就第四期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各投保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定点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以下企业为2012年-2014年度全市各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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