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单位5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定点采购效率、规范操作流程,经研究决定,对《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额工程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洪财购[2012]3号)中“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编制小额工程详细预算。市直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或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 (见附件一),具体包括:小额工程项目名称、类别(5个包之一)、工程量、材料需求和数量、质量需求等。对材料较多、工序复杂等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工程预算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需编制费计入“小额工程预算”,由承建的定点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编制费不得超出项目预算的1%。
 
  2、确定施工单位。“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确定后,对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可在小额工程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对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含)的,由市直单位向至少3家同类别的定点单位中采取比选或竞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办法为:市直单位将“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参与比选或竞价的定点单位应按照“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详细编制《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预(结)算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后交市直单位,市直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组织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对符合要求的《预(结)算表》和施工方案进行比选或比价,并形成比选或比价过程的书面材料。
 
  采取比价方法确定施工单位的,按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采取比选方法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比选,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单位中,按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最低价以预算总金额乘以(1-定点单位中标的下浮系数)确定。确定施工单位后,双方可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对《预(结)算表》内的项目进行微调、细化和量化,共同确定《预(结)算表》,《预(结)算表》确定后不得改变,总预算金额不得超出竞价的10%且结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并就具体事项、服务、权利和义务等签订合同。双方确定的《预(结)算表》、签订的合同及比选和比价过程的书面记录,由市直单位在施工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3、施工和验收。合同签订后,市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预(结)算表》和合同约定及承诺的服务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在《预(结)算表》中未包括的项目的,市直单位应对新增的项目进行确认并按本实施办法“第1点”和“第2点”的要求进行操作。小额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实际施工结果编制《预(结)算表》和提供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市直单位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基建、财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人员对完工项目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
 
  4、工程款结算。验收合格后,市直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结)算表》进行审核,对结算总金额超出预算总金额10%的部分和非预算中的项目发生的费用不得支付。最终支付金额,按经审核后的结算总金额乘以(1-定点单位中标的下浮系数)确定。
 
  5、工程款支付。小额工程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小额工程款原则上不得预付,因特殊原因需预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时由市直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施工单位申请预付工程款报告报市政府采购办,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小额工程结算后,由施工单位登入南昌市政府采购网站上的《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操作系统》,按结算后的金额与市直单位签订《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单》(见附件三)。市直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结)算表》、《南昌市市直单位小额工程定点采购工程款结算单》、验收合格证明、发票复印件报市政府采购办申请支付工程款。如已预付工程款的,申请支付金额中须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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