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继续全面深入地推进“事要解决”,促进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积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大局,建立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访专项资金)。
为规范我市信访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信访条例》和《海南省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行[2010]1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信访专项资金,旨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对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落实责任主体的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别是对事关民生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个案实施适度救助,促使信访人息拆罢访,回归正常生产生活,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第三条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解决特
殊疑难信访个案,不得挤占或挪用,尤其不得用于部门的正常运行和自身建设。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实施一案一救助,同一信访事项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三)严格使用范围原则。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确有生活困难,才予以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现行政策规定可以解决或救助的信访问题。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公平公正原则。要坚持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救助范围,要注意把握救助标准,防止因救助不当引起攀比或引发新矛盾,特别要防止少数人为谋求信访救助资金而恶意上访。
(五)“案结事了”原则。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要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信访人自愿接受救助并承诺息诉罢访,确保“案结事了”。
(六)加强监督原则。要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信访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特殊”是指只能用于解决信访个案,而不能用于解决普遍性问题。“疑难”是指难以划分或落实责任主体、积累时间久远、难以解决和化解的“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等信访案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信访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信访专项资金实施救助:
(一)信访人的诉求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予以解决,因责任主体缺失或责任主体无法按有关规定解决,导致信访问题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二)信访人的诉求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予以解决,由于时间地点、人员和单位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信访问题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三)信访人诉求合情合理,因没有明确政策依据或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诉求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信访个案。
(四)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瑕疵,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又无法解决,导致信访问题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五)信访事项已作或拟作终结处理,因信访当事人长期上访导致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个案。
(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三跨三分离”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七)无法通过民政、医疗、教育、住房等现有救助途径解决的,或以上单一救助途径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八)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信访专项资金。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以市财政安排为主,可以适度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每年将市级信访专项资金列入市信访局年度部门预算。
各区信访专项资金以区政府筹集为主,市级财政适度予以补助。
涉法涉诉案件可继续按照《海南省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行[2008]2030号)规定执行。考虑到涉法涉诉案件比较复杂,对确属按司法渠道难以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可纳入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一)中央和省级补助市、区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市、区财政。
(二)市、区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结合当地资金筹集和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拨付程序,切实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
第四章 救助标准与使用程序
第八条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救助标准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救助标准根据信访人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属于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的,按住地居民人均收
入标准计算,一般救助2年以内,不超过3年;属于患有重大或特殊疾病以及突发因素致伤致残需治疗救助的,救助金额一般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伤残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救助的,救助标准按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一般救助时间10年以内,不超过15年。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可纳入信访专项资金范围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救助标准按《海南省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行[2008]2030号)规定的涉法涉诉救助标准执行。如果无法适用涉法涉诉标准,再按照本办法的救助范围和标准等实施救助。
第九条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市信访局(信访督查处)提出。申请时应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证明、委托书、发生信访事项的有关材料等。
(二)审核。市信访局(信访督查处)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审核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条件,要组织由信访人及其相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议定息诉罢访及救助金额等有关事项,并将申请材料、参与协商会人员签字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批。以书面审批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审批。申请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市信访局局务会核定,市信访局局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市信访局局务会研究后,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市[*{a}*]审批。
(四)资金发放。信访专项资金审批后,由市信访局(信访督查处)组织发放。发放资金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要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填写《海口市信访专项资金发放表》、《海口市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制作相关笔录,将资金一次性全额发给救助对象。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批和发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建好、管好、用好,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挪用、侵占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救助对象确定不准、救助资金确定不当、救助资金未发放的,信访部门将收回所拨资金,由此引发重大信访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信访人领取救助资金后,如就同一信访问题再次上访的,由审核单位负责追回救助资金并上交到信访部门。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对每一件救助信访事项都要建立台账,从资金申请到发放每个环节的资料都要及时形成卷宗,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应于当年七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将前半年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解决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信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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