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了规范我市预算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报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会计集中核算的方式下,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规范理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指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并报海口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市支付局)备案。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海南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设(变更)银行账户。除经批准自行管理的特殊账户外,预算单位应将《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送市支付局备案,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印鉴卡预留手续,并将其中一份送市支付局主管会计(以下简称主管会计)保管。
预算单位应填写《预算单位报账预留印鉴卡》(附件一)一式两份,预留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支出审批相关[*{a}*]、报账员的签名或印章,由报账员和主管会计各持一份。
预算单位名称、支出审批相关[*{a}*]、报账员、主管会计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更换银行印鉴、报账印鉴。
第五条 预算单位的报账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报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没有开通远程登录功能的预算单位可将纸质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报主管会计代为录入)。
(二)收集、整理和传递相关凭证单据。
(三)审核原始凭证。
(四)管理备用金和银行支票。
(五)清理借款及其他往来款。
(六)办理报账业务。
(七)按相关规定管理公务卡。
(八)负责办理与银行间的单据交接。
第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本单位预算,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
第七条 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实现后,应纳入预算单位集中核算的银行账户统一核算,报账员应及时提供资金来源的相关单据和必要的书面说明,以便主管会计确认收入。
第八条 备用金的申领(调整)办理程序:
(一)报账员填写《备用金申请表》(附件二)一式四联。
(二)预算单位报账预留的相关签名和印章。
(三)报账员送市支付局审批,按核定额度领取备用金。
第九条 备用金的使用和保管。
(一)备用金的使用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保管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备用金安全。报账员负责登记《备用金(公务卡)核算手册》,并于每月终了的5个工作日内送主管会计核对。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a}*]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每年12月31日前,报账员应与主管会计进行备用金的账实核对。
报账员发生变更的,原任报账员应结清领取的备用金,新任报账员重新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条 支出业务报账办理程序:
(一)原始凭证的取得。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预算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背书姓名和日期,出差报账的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原始凭证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按支出审批权限报相关[*{a}*]审签。
(二)原始凭证的初审。报账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着重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核票据金额的准确性;检查经办人和审签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规范审核原始凭证,其具体规范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含从外部取得和自制的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的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2.购买商品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名;原始凭证未列明具体商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应附上加盖开具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以规定的报销联作为报账凭证。
5.税务发票的种类、内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应符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旅行社承担考察、培训和会议等非旅游业务开具的发票,必须在“项目”栏中注明“代办学习考察费”等内容。
6.非税收入缴款书、往来结算凭证等财政票据,应符合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
7.军队收费票据(含通用收费票据、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等)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其项目开支范围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往来票据只能作为资金往来证明,不应作为支出报销凭证。
9.原始凭证所列支出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附上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由原始凭证保管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10.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本单位分管财务[*{a}*]和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开具单位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出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a}*]和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报账凭证填制要求和方法:
1.报账凭证填制要求。报账凭证(含用款申请书)的内容应完整,摘要应准确规范,经济业务事项应与原始凭证一致,使用印鉴应与预留印鉴相符。用款申请书的资金支付方式应符合规定,纸质用款申请书应与网上用款申请书的内容相符。
2.报账凭证填制的方法。报账员对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粘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录入并打印纸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申请书》;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支出的,填写《支出凭单封面》(附件三),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a}*]审批后,加盖预留的单位印鉴。
(四)报账单据的复审。报账员将报账单据送主管会计复审。复审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复审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报账员应核实更正;对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主管会计应填写《拒付理由书》(附件四)连同原始凭证一并退还报账员,报账员应退回经办人按要求重新取得、补充或更正,待原始凭证重新取得、补充或更正后报账手续按支出业务报账程序重新办理。对不合法、不真实或有涂改的原始凭证,一律退还,不得报支。
(五)主管会计受理预算单位报账业务前,原始凭证由报账员负责保管;主管会计受理单位报账业务后,原始凭证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具体报账流程见附件五),归档后的原始凭证报账单位需借出的,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资网络统发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的发放和各项法定应缴款项的代扣代缴,按省级、市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单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明细表,工资信息有变动的须经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非工资网络统发预算单位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单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明细表,按第十条支出业务报账办理程序,并按规定履行各项法定应缴款项的代扣代缴职责。
第十二条 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附件六),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a}*]签批。
(二)报账员初审后填写《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申请书》或银行支票,加盖预留的单位印鉴后送主管会计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主管会计在开具的银行支票或支付凭证上加盖会计印鉴。
(四)借款人或报账员持银行支票或支付凭证到银行支取或划转款项。
第十三条 借款报销冲账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应在借款支出事项办理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9款规定报账。
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支出事项,逾期未办理的,应退还借款,需办理时再重新借款。
(二)报账员按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初审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凭证,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a}*]签批并加盖预留的单位印鉴后,将报账单据送主管会计复审(有现金余额的,借款人将余额缴回报账员入账)。
(三)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填写《报销冲减借款凭证》(附件七)一式三联,将第三联退回借款人(对缴回的现金余额,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划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划拨程序
1.报账员录入并打印纸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申请书》,附上预算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a}*]签批,加盖预留的单位印鉴后,按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送主管会计审核。
2.审核无误后,按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由主管会计或国库支付机构出具支付凭证。
3.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办理资金划拨。
(二)实有资金账户资金的划拨程序
1.报账员填写银行支票,附上预算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a}*]签批,加盖预留的单位印鉴后送主管会计审核。
2.审核无误后,主管会计在转账支票上加盖会计印鉴。
3.报账员持转账支票到银行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 对专项或项目资金,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理报账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按项目支出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项目,应采取报账制方式办理支出。首次报账时应提供委托合同(协议)或代理实施的相关文件,并按合同(协议)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前期预付的工程款,应提供立项批文及合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申请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并提供相应的往来票据。
(二)项目建设期间,应按合同进度申请支付款项,并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项目实施进度书面材料和相应发票。
(三)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行清算。交通工程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行清算。
(四)项目投资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供决算批复,以便主管会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决算的,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进行估价,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主管会计按估价确认固定资产,待项目办理决算并经审批后,再报主管会计调整相关账务。
第十七条 对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单位应执行《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账业务办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3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农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投资总额的30%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预拨)项目资金。
(二)主管部门申请转拨财政支农资金时,应提供报经市财政局农业处审核的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报表和报账清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办理支出报账时,应提供报经市财政局农业处审核的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报表、报账清单和加盖“农业处,已报账”印鉴的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门预留2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竣工验收通过和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备案后再拨付。基础设施建设性质的项目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运行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再拨付。项目实施完毕并进行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报账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执行海口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提供发票、验收报告及已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捐赠、盘盈、盘亏等涉及资产增减变动的经济事项,应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出具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提供《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单》(附件八)及相关资料。
预算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清点,并与主管会计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条 对预算单位违规的报账业务和账务处理要求,主管会计不予受理,并通过《拒付理由书》或双方在相关凭证单据上签名确认等方式,明确告知拒绝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说明或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海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国库支付部门可参照本报账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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