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范围?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拔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
各级地税代收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代收、款项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相关基础资料。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标准?
答: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0%缴纳。安排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3、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末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怎么确定?
答: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怎么确定?
答: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比例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方可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流程?
答:保障金按年征收,由用人单位于次年一次性缴纳,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1至3月,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部门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
(2)每年4至6月,用人单位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证明,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送达地税部门据以代收。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3)每年7至9月份为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各应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保障金数额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
7、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但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须于3月底前,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退付方式?
答:在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退付资金的,由原缴费单位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地税部门出具收入退还书并附退库申请书、原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交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办理。(暂定)
10、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及缴纳工作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可以咨询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或纳税咨询热线12366。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65355046,65353041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部:66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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