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下面的14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
(四)制定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监督各区、县预算的执行,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管理和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五) 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市级政府采购;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金融类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负责全市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并负责确定报送的内容、程序、对象等有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金融、保险、国家债务和证券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市政府的国内外债务;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银行贷款等资金管理和信用评估及转贷工作。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会计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和会计证考试、发证工作。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制度、发行计划,监督彩票的发行。
(十三)制定全市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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