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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