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制
  经过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的长期的斗争,至秦始皇31年,秦政权宣布使“黔首自实田”。从这时开始,春秋后期开始出现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最后得以通行全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秦汉时期的农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秦汉时期的土地占有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类:少部分是属于封建王朝的公田;大部分是属于私人占有的土地。为了促进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秦始皇宣布“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从此,地主可以大量兼并土地,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的现象。秦始皇想要农民依附于土地生活,努力劳动,听任封建王朝的摆布和地主阶级的剥削。
 
  (二)田赋
  秦、汉时期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制定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无地少地的农民,除了承受地主豪强沉重的地租剥削并提供无偿的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生活极端贫困。
 
  汉初,高祖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以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于此,贾谊、晁错提出了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建武六年,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到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口赋制度因此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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