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工商税1968年开始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搞好工商税扩大试点。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合并税种。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
(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在82个税率中,很多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有16个。由于按产品设置税目改为按行业设置税目,多数企业只适用1个税率。
(3)废除许多征管办法,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对于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减免税由省一级决定。
(4)调整了少数税率。降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税率,适当调高了印染布、缝纫机和化工产品税率。云南省试点工作从1969年8月开始,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纳税办法(草案)》,在昆明百货商店、云南纺织厂等26户国营工商企业试行一个企业一个税率,征一种税的“综合税”试点。1970年在开远、弥勒等5个县农村进行工商税试点,1971年1月扩大至国营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行业。1973年起,云南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在全省试行工商税。1984年10月国家开展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制实行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3种。 工商税是云南省的主要税种,1973年至1984年,云南工商税累计收入104.64亿元(包括同期征收的营业税),年均8.72亿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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