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自1985年4月起,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1987年12月,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月,执行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1月,执行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等有关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章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我省试行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当年全省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税1128.1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改变了以往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承担的规定,调整为增值税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2005年1月1日起,又调整为中央负担92.5%、地方负担7.5%。云南省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省政府确定地方负担的超基数部分,2004年至2007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2008年起调整为由各州市自行承担。2006年1月1日起,云南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印发《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295号),出口退税审批权放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享受出口产品退(免)税企业,由1985年实行出口产品退税时的不到20户,发展到2012年年底实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928户。1986年至2005年20年间全省累计审核审批办理退(免)税132.78亿元,办理出口卷烟免税73.32亿元;2006年至2012年全省共办理出口退(免)税147.07亿元(退税125.91亿元,免抵21.16亿元),其中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39.92亿元,2006年至2012年办理出口卷烟免税58.1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促进了云南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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