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是指以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实行两次课征制的一种流转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在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的基础上,加以合并简化改革而来。1958年5月,云南省按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的通知,在昆明、下关等城市试点。同年7月将试行项目扩大至烟、酒、饮食品、棉纺品、纸、用品、日用化学、电工器材、化学工业、建筑材料、燃料工业、鞭炮及焚化品等11类产品。同年8月1日起,又在昆明市及临沧、德宏、昭通、文山等地州各选择部分县试行。1958年9月,全面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同时制发《云南省关于全面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实施办法》,开征工商统一税。其纳税人是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1958~1972年,云南省共征收工商统一税390,149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89.36%。其中卷烟、糖、酒、电力、烟叶、水泥、原木、商业零售等9项税收入占该税总收入的65%。1973~1993年,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前期收入较少,1985年以后收入呈现直线大幅度下降的趋势,1985~1993年对涉外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8390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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