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是指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施一次课征制的流转税。1952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同时发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自1953年1月1日开征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从原货物税应税品目中,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品目作为课征对象,将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并在商品*9次批发或调拨时一次征收。卷烟是云南省商品流通税的主要项目。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为:卷烟60%~66%,熏烟叶45%,酒20%~55%,麦粉10%,皮毛10%~20%,棉纱22%,火柴21%,唱片20%,酸10%,碱12%,化学肥料7%,盘纸18%,报纸10%,轮胎轮带9%,原木10%,水泥20%,平板玻璃17%,有色金属10%,生铁5%,钢材7%,焦炭及其副产品7%~13%,矿物油及其副产品13%。以上应税产品,除酒类中的啤酒实行从量计税外,其余均从价征收。1953~1958年,云南省商品流通税累计收入28764万元,年均收入575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37.34%,居各税之首,是全省主要税种。1958年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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