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总则
*9条 为加强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范救助基金服务机构业务行为,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救助基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政府采购,与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救助基金服务合同关系的救助基金服务机构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依据,同时参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以客观公正为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分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办法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考核分值以百分制计,其中,日常考核得分占全年考核综合得分的60%,年终考核占全年考核综合得分40%,日常考核实行“一案一考核”,日常考核平均分作为全年日常考核得分;服务合同期满,被考核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后30日内进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平均分和年终考核得分之和为全年综合得分。
第六条 日常考核包括救助基金服务人员配置、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核销、无名死者相关费用代管等部分。
第七条 日常考核以服务合同内容为依据。具体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详见附表一《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机构日常考核表》
第八条 年终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依据,同时,结合服务合同对不宜纳入日常考核的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分值,详见附表二《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机构年终考核表》。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本考核由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日常考核以每一事故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核销等环节作为考核对象,按照事故垫付、追偿或核销完成情况,自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终考核自服务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单位在进行考核时,对确有必要但事故材料不能全面反映的内容,被考核机构应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即合格和不合格,按照考核结果实施相应奖惩措施。年终考核结果自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全年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为合格,由考核单位发给奖励证书,全额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全年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由考核单位酌情扣减未支付服务费用的10%——30%款项,且不考虑作为下一阶段服务合同采购对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助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经政府采购,与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救助基金服务合同关系的,依法成立,具备相应资质,具备依法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垫付、追偿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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