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预算批复及执行程序
1、 预算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按“二上二下”编制程序,首先由部门做好公共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需要,综合考虑近几年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一上);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报送预算计划,根据财力及其他因素,核定部门预算,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到相关部门(一下);部门根据财政下达“一下”数,商财政部门进行调整,修改后将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二上),财政部门按部门二上数,完成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并在市人大批准后30日内批复到相关部门。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后,应按规定在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2、 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预算,强化收支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对列入部门预算的正常人员机构经费,财政按规定按进度拨付;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意见,财政审核后按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安排。凡在批复的预算中未作安排,需要财政追加预算的,原则上由部门在其部门预算中根据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调剂解决。对调剂确有困难,又属新增、突发性的项目或市[*{a}*]有明确的批示意见的,由专管员受理提出意见,处[*{a}*]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在支农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需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其预算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
3、决算批复。财政部门在市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20日内向相关部门批复决算,部门应在财政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二、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程序
1、 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文件,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对重点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符合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项目资金,还应以标准文本格式报送。
2、 、项目审查。财政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支农项目库管理,由市财政择优安排并下达资金。
3、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按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对项目可实行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和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程序
1、项目申报。报财政扶贫项目的部门是各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各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申报项目。各区财政局和扶贫办在申报项目时附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通过科学编制项目综合规划,逐步建立区、市两级财政扶贫项目库。
2、资金分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归档。根据有关项目性质和内容,与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经专家评估论证可行的项目,市财政将分轻重缓急,根据财力进行安排。市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均通过正式文件及时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
3、监督与检查。财政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核算,由区财政局统一进行报帐制管理。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督促项目实施,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完工后,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市财政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监督与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等工作。对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按照法律、制度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拨专款安排程序
1、申报。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申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和主管部门申报。
2、拨款。对省拨支农专款,已明确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将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区财政局或承担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对只明确了资金用途而不明确项目或项目内容不具体的,市财政将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或要求相关区财政充实内容,将项目和用途具体化,并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3、资金管理。省拨支农专款严格按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对省在下达专款时有具体要求的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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