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规范我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程序,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实现委托业务流程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财政委托业务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委托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性投(融)资的工程项目预算、结(决)算、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专项核查;
 
  (三)部门预算审核;
 
  (四)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五)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六)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社会专业机构的选择
  (一)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
 
  (二)若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在服务期内有更名情况,需由该社会专业机构向市财政局办理更名备案手续,同时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针对一个项目委托两家(含)以上社会专业机构的,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责任主体,由其对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复核把关,并对市财政局负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业务委托原则及程序
  (一)委托原则
  财政委托业务必须从采购招标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中按下述委托原则公平选取。
 
  1.招标确定排名顺序原则
  按照招标选定社会专业机构的排名顺序进行委托。
 
  2.考评排名顺序原则
  按照对招标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考评的排名先后顺序进行委托。
 
  3.项目取消优先原则
  已委托财政业务且非社会专业机构的原因委托业务被取消的,在新项目委托业务时优先委托给该机构。
 
  4.经验优先原则
  对于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等特殊性质的项目,优先选择具有相关资质、业绩和技术力量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委托。
 
  5.平衡任务量原则
  按照专业机构在评财政委托项目的数量多少以及投资额大小进行委托,即对于在财政委托项目少于三个项目、且委托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社会专业机构,可优先进行委托。
 
  6.竞争性谈判原则
  对于重点项目、政策性较强、投资额较大,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招标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中择优选择。
 
  具体操作流程是:从招标选定的社会专业机构中,选择有相关资质、做过类似项目、有丰富经验的三家以上专业机构参与竞争性谈判,并根据其提交的工作组织实施方案、优惠条件、收费报价、竞争性谈判情况等综合考虑后,选择出*3的社会专业机构。
 
  7.其他委托原则
  参照对专业机构的考评情况、工作业绩、与财政合作情况、服务质量等因素,采用上述原则以外的其他方式选择社会专业机构。
 
  (二)委托程序
  市财政局各处室如有项目(任务)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时,依据上述委托原则制定委托方案,经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局[*{a}*]批准实施。
 
  第五条  对社会专业机构的考评
  (一)考评依据及内容
  市财政局对入围的社会专业机构实行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公司实力、管理效能、质量控制、报告质量、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六个考评指标,由考评组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亦可参照《昆明市财政局对受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年度考评暂行办法》(昆财评〔2005〕7号)执行。
 
  (二)考评结果的运用
  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按考评结果对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排名。考评成绩和排名顺序运用如下:
 
  1.作为下一轮财政委托业务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2.若某社会专业机构考评成绩达不到要求时,市财政局有权减少直至终止委托财政业务给该社会专业机构;
 
  3.在财政委托业务和考评过程中,若发现社会专业机构有违规违纪行为将自行承担引发的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局有权及时终止委托合同,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委托业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委托业务处室草拟《委托合同》通用格式,经局[*{a}*]审定后由分管[*{a}*]与社会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于特殊项目需对通用格式内容有修改或变更时,再单独报局[*{a}*]进行审定。
 
  第七条 委托业务付费
  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财政业务工作,付费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的付费标准(试行)》(昆财评〔2011〕25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发布之日起执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昆财评〔201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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