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办事程序
1、项目立项的指导与审核
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贷款项目财务可行性进行审核,与发改部门协商,从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盈利能力、法人资本金到位、国内配套资金筹措、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偿还能力、偿还外债来源安排、项目的筛选论证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2、项目申报条件
(1)一、二类项目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级部门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A.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需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国别、贷款金额、转贷类型、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还贷资金来源和配套资金来源以及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等情况。
B.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表。
C.各县(市)区财政局上报同级政府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请示及其批复。
D.各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级项目单位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一类项目)或还款再保证书(二类项目)。
E.各县(市)区财政局或市级项目单位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F.项目建议书(如贷款方有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G.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H.转贷银行承诺函。
(2)三类项目申报条件
市本级借款人单位、县(市)区财政在向市财政局申报本级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A、市本级借款人单位、县(市)区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
B、借款人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B、借款人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发改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D、转贷银行承诺函。
(3)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1]221号)的规定,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采购代理公司,协助、督促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做好外国政府贷款设备和技术进口招标工作,保证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公正、公平、公开。对招标采购公司的确定,财政部门作为评委,要加强监控,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监督。认真审核采购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到岸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物关税减免申报、确认及有关登记工作。
(4)一、二类项目转贷协议的审核
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签署正式转贷协议前,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单位擅自对外签订的转贷协议,或者财政部门对转贷协议草案已提出明确修改意见后仍不按要求修改的,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对借款或担保的承诺。
(5)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立即写出竣工报告,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效益和效率进行评价,包括对采购公司、转贷银行服务的事后评估。
(6)债权债务的再确认
在外国政府贷款没有还清本息前,如项目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开工或重组、改制等,涉及股权及债务人变更需对引进闲置的设备进行出售变现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落实债权债务和偿债责任,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对出售变现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归还外贷本息。
(7)到期贷款的归还
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本金、息费台账工作,协调项目单位、有关部门及局内有关处室做好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款工作。
二、外债还贷准备金管理程序
1.市级还款准备金的来源:
(1)市级预算以前年度安排的偿债资金的结余资金;
(2)市级财政按照转贷协议的规定及各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当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偿债资金年末余额结转为还款准备金;
(3)市财政局以人民币归还省财政厅债务,收回的项目贷款美元本金和息费;或市财政局以美元归还省财政厅债务,收回的项目贷款人民币本金和息费;
(4)市财政局已从市级预算安排的还款准备金代部分项目县区及项目单位偿还债务,收回的贷款本息费;
(5)外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上交市财政局的部分工程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投资评审后上交市财政的审减额。
2. 还款准备金的使用:
(1) 还款准备金用于垫付市政府或市财政局作为承借人或担保人的昆明市外债项目的到期贷款。
对项目部门、单位作为借款人,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未予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商业性外汇贷款,不属于还款准备金垫付范围。
(2) 市级项目单位或各县(市)区政府因拖欠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可能造成省财政厅从财政决算中扣我市款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从还款准备金中垫款代项目单位或县(市)区政府归还省财政厅。
(3) 用还款准备金代市级项目单位垫付的到期债务,由市财政局向该单位催收债务;代县(市)区政府垫付的债务,从当年度财政决算中扣回。
(4) 对已垫付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还款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转为对企业、单位、县(市)区的投入并相应核销还款准备金。
(5) 市财政局负责还款准备金的使用,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使用情况。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内主要办事程序
1、贷款规划的制订
(1)项目单位向市级财政、发改委提出使用贷款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省财政厅、发改委。
(2)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申请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2、立项审批
我国负责立项审批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计改项目是国家经贸委)。
(1)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与提出。
(2)限额以上项目,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初审或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抄报财政部;限额以下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审批或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1)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通过主管部门确立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进行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
(2)可行性研究工作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国家发改委对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准。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拨付和提款报账办事程序
1、提款报账
(1)县(市)区或市级项目单位准备提款报帐资料。
(2)县(市)区或市级项目单位向市级项目办、市财政提交签章后的提款申请书。
(3)市财政审核,由提款签字人签字后,向省财政厅或省项目办提交提款申请书。
(4)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世行提交提款申请书。
2、贷款资金拨付
(1)世行或财政部将报账资金拨付给省财政厅专户。
(2)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省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市财政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承包商或供应商,并确认债务。
(3)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市级项目单位或项目县(市)区财政局,并确认债务。
(4)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县(市)区级项目单位,并确认债务。
(5)市级或县(市)区级项目单位将资金拨付给承包商或供应商。
五、涉外(金融)处组织贷款的监督管理办事程序
1、负责制订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项目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2、负责贷款专用帐户的管理以及贷款的支付与提款报帐;贷款的还本付息;监督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
3、随时了解、跟踪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项目执行中需要财政部处理和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单位需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
4、参与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的项目评估与总结。
5、参与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项目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
6、对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核预测分析,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款办事程序
1、收到还款通知书后,下发文件,通知用款单位及时还款。
2、需要市财政承担的还款,根据还款计划,每年编制还款预算,预算处下达还款资金预算指标后,报经局[*{a}*]批准后,协调局内有关业务处室,调集资金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
3、向局[*{a}*]报告,经批准后,按照还款要求归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核销程序
1、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审批程序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凭省、市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市财政局领取用汇审批表及用汇申请书→各单位填写用汇审批表及用汇申请书(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提供出国批件原件、出访路线、资金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批,对用汇审批表进行审核无误,在提供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加盖出国用汇审批专用章,开具用汇申请书→中国银行购汇。其中:
(1)出国经费由各单位自理的,由各单位出具经费证明(说明某单位某人随某团赴某国出访经费由其单位自理;属财政拨款的单位还需说明经费出处);
(2)出国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的,各单位向财政局正式行文申请→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出具相关依据。
2、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核销程序
组团填制用汇核销表(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出具国外开支凭证发票(注明开支内容、日期、金额、数量,团长、组团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市财政局审核核销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同意其核销用汇,在核销表上加盖出国用汇审批专用章。注:如有结余,组团单位还需填写退汇通知书(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一并提供市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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