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跨县(区)迁入的企业,接管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涉税事项申请并予以办理;对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移交中注明的未办结事项(如欠税、减免税等),以及接管的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的涉税事项,由接管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局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
★4.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6.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后续管理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点是否属于本辖区(含同城通办范围)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是否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非正常注销记录等;
(7)属重复办证,则告知纳税人已办证;属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登记、处理;
(8)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告知纳税人应先回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税务机关只能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9)属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重新税务登记”模块办理。
2.发放证件
(1)对经审核无误的,系统自动生成电脑编码,核准人员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并确定主管税务分局(所),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税种登记
对审核无误的,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4.资料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贴条形码后转下一环节。
5.资料归档
将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依条形码进行审核(有无缺漏、顺序不一等),无误后进行资料扫描、分类归档。
(二)后续环节
1.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任务,税务分局(所)长按照税源管理要求将接收的纳税人分配给相应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收后进行审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主要调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有必要时应下户进行实地审核(可合并进户执法),如有误,修订相关税务登记信息,涉及税务登记证信息的,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根据纳税人实际的经营范围,审核其税种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并予以修正。
3.对注销后又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审核其注销至重新申请税务登记期间有否发生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核准。
4.税务分局(所)长对新登记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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