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将继续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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