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登记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上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1.核发税务登记证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3.办理税务登录
  (1)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已办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纳税人;
  (3)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且应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
  (4)在中国境内就业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
  (5)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包括: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6)发生纳税义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商贩等。
 
  (四)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1.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J05)。
  2.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已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J05)。
  3.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纳税人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J05)。
  4.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已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还需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5)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还需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对在中国境内就业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填写《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DJ06);
  (3)已办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为免费。
 
  二、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附报资料
  填写、报送《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对同时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记录代扣代缴事项,不必单独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需报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社保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
  2.缴费单位银行账号证明;
  3.独立缴费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合法证件。
  如新办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也是纳税人的,办理缴费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由管理人员下户辅导时索取。
 
  (二)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首先确定变更内容是否属于下列应变更登记的范围:
  1.缴费人名称;
  2.地址或住所;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5.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企业(单位)注册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隶属关系;
  9.开户银行账号。
  其次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缴费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登记证件管理
  遗失处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如实填写《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附报资料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的,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原件。
 
  七、外出经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附报资料
  开具证明的:要求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关合同、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缴销证明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开具发票(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为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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