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
 
  (三)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四)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二、税款(费)缴库方式
  (一)转账方式
  1.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
  2.同城转账方式
  3.异地转账方式
 
  (二)现金方式
 
  三、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附报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申请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截止期为法定税款缴纳期的最后一天。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种类包括:
  1. 各种完税证;
  2. 缴款书;
  3. 印花税票;
  4. 扣(收)税凭证;
  5. 其他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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