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的申报方式有3种方式供纳税人自行选择:
  1.网上申报;(办理申请后可以采用。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理申报。对没有使用CA认证的纳税人,须整理装订各期纸质申报资料,每半年统一报送办税服务厅,报送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对使用CA认证的,不用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电子数据;(在河北地税网站下载安装“河北地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自行填写,保存在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上,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可提高办理申报的效率)
  3.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表。
 
  二、附报资料
  (一)综合申报类
  《纳税申报表》(SB01)及下列附表: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联运(合作运输)收入减除明细表》(SB02);
  2.《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扣除明细表》(SB03);
  3.《邮政电信合作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SB04);
  4.《演出业务收入减除明细表》(SB05);
  5.《劳务公司、外事服务单位收入减除明细表》(SB06);
  6.《旅游业收入减除明细表》(SB07);
  7.《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SB08)。
 
  (二)营业税类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09)及下列附表:
  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10);
  2.《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11);
  3.《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12);
  4.《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SB13);
  5.《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14);
  6.《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SB15);
  7.《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16)及下列附表:
  (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SB17);
  (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SB18);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SB19);
  (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SB20);
  (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SB21);
  (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SB22);
  (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SB23);
  (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SB24);
  (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SB25);
  (10)《保费收入明细表》(SB26);
  (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SB27)。
  建安、房地产业纳税人实行项目登记后需使用的申报表:
  (1)《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SB32);
  (2)《建设方提供设备明细表》(SB33)
  (3)《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申报事项报告表》(SB34)
  (4)《房地产业纳税申报表》(SB35)
 
  (三)企业所得税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SB4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SB4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SB46);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SB47);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SB48)及下列附表:
  (1)《收入明细表》(SB49);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SB50);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SB51);
  (4)《成本费用明细表》(SB52);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SB53);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SB54);
  (7)《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SB55);
  (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SB56);
  (9)《税收优惠明细表》(SB57);
  (10)《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SB58);
  (11)《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SB59);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SB60);
  (13)《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SB61);
  (14)《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SB62);
  (15)《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SB63)。
 
  (四)个人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SB36);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SB37);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查账征收)》(SB38);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定率征收)》(SB39);
  5.《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SB40);
  6.《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41);
  7.《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SB42);
  8.《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SB43)。
 
  (五)烟叶税类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SB28)及其附表《烟叶收购情况表》(SB29)。
 
  (六)社保费类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SB30);
  2.失业保险费申报表(SB31)。
 
  (七)财产行为税相关类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SB64);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SB65);
  3.《车船税申报明细表》(SB66);
  4.《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SB67)。
 
  (八)涉外相关类
  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SB68);
  2.《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SB69)。
 
  (九)其他申报类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SB70);
  2.《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71);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_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SB72);
 
  (十)各种申报表的附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说明材料;
  2.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J05)内容发生变化的,作为申报表的附表同时报送;
  4.总局、省局确定的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还需报送:《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KT25)、《独立纳税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KT26)、《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KT27)、《独立纳税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KT28)。
 
  三、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 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 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  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 其他。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
  1. 申报或报送确有困难;
  2. 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申报期限内);
  3. 税务机关核准;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或报送的,可以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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