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各厅室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协各厅室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石家庄市委,市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上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市级机关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主管[*{a}*]和本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市直部门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市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召开。
  三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召开。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a}*]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会议会期、规模及形式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市委批准方案执行。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其中: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会期,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市人大和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会期,根据各自常委会会议议程确定。
  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按市委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合计均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要从严控制。
  二类会议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人数计算;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数计算;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30人。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除了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二类、三类会议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积极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6}*]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上述内部会议场所满足不了会议需要的,应当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召开,结算费用不得超过协议价格。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驻市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石家庄市区以外的地方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电路使用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一、二类会议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中列支(一、二类会议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专项会议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三、四类会议的会议费从其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在定点饭店开会的需定点饭店盖章)、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市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编制审核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会议费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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