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附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2.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或其他机关发放的撤销登记决定原件及其复印件;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需提供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项目完工欲离境的,还需提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项目完工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6.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原件;
  7.注销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录的,还需提供《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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