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地税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工作流程规定了纳税申报受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2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计征科办税服务厅对纳税申报的管理。
2.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当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谁款。
2.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4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申报的要求
3.1纳税申报的期限
3.1.1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3.1.2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3.1.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2纳税申报方式
3.2.1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3.2.2邮寄申报。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的,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2.3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将申报信息录入《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地税版)》。
3.3报送的资料
3.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3.3.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应上缴款项表;
(2)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3.4纳税人应当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
4工作流程
4.1计征科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方式进行审核。
4.1.1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日期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申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的,在返回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和受理人姓名,并负责录入《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地税版)》,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
4.1.2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申报征收岗在收到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时,经签字后,进行剪封,并审核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申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邮寄日戳是否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审核无误的,在收到的纳税申报表上注明专邮收到日期和受理人姓名,并负责录入《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地税版)》。
4.1.3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的,申报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地税版)》。
4.2申报征收岗在每月定期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返回的缴款书传递至税源管理一科、基建一科、税源管理二科、基建二科并提供未申报纳税人名单。
4.3对申报项目填写不规范、申报数据勾稽关系不准确、附列资料不齐全的,申报征收岗应退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修正。
4.4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5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执法依据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
申请审批退税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工作流程规定了退税的步骤和方法,以确保退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的要求。
2适用范围
2.1本工作流程适用于本局的各类减免退税、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等活动。
2.2税务分局计征科负责退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受理、审核及退税开票工作。
2.3税务分局局长负责退税申请的审批工作。
3退税要求
3.1申请减免退税的纳税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提供税务分局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和已缴纳税款凭证的复印件。
3.2申请汇算清缴和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的纳税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提供税务分局的检查结论和已缴纳税款凭证的复印件。
4工作流程
4.1受理
4.1.1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凭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向纳税人发放《退税申请审批表》。
4.1.2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后,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当场提示补齐资料后再提出退税申请。
4.2审核
4.2.1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a)退税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b)原入库凭证和相关的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表是否真实有效;
c)退税金额是否在文件批准的范围和额度内等;
d)申请退税的税种税目及金额与《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地税版)》中的数据是否符合。
4.2.2计征科计会统计岗对审核不同意的退税申请的,通知纳税人不予批准的原因;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纳税人更正相关附列资料。
4.2.3计征科计会统计岗初审无误后,经科长审核,报税务分局局长批复。同时将审批表及相关附列资料转交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
4.3退税开票
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根据生效的《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有效印鉴。
4.4通知退库
税务分局计征科计会统计岗通知纳税人,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相关附列资料返还纳税人并通知其去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5执法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工作流程规定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延期缴纳税款的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本局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
2.1税务分局管理科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2.2税务分局计征科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复核和上报。
2.3税务分局局长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批报。
3作业方法
3.1.受理
3.1.1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20天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分局管理科管理员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a)《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当期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一式三份);
c)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三份);
d)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一式三份)。
3.1.2特殊困难是指:
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1.3税务分局管理科管理员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
3.2审核
3.2.1管理科科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标准的申请签署处理意见,报分局计征科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管理员。
3.2.2计征科科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处理意见,报税务分局局长,经税务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局相关科室。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退回管理科。
3.3审批结果通知下发
3.3.1计征科将市局转回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份留存,两份传递给相关管理科,同时告知税务分局局长。
3.3.2管理科管理员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填写《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单》,并通知纳税人。
3.4整理、归档
各相关岗应将各种表格及资料经整理、归集后定期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岗归档。
4支持性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4.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内地税发[2004]3号)
延期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工作流程规定了延期申报审批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延期申报审批程序的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税务分局对延期申报审批的管理。
2.1计征科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资料的收集和移交。
2.2税务分局局长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的审批。
3作业方法
3.1受理
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期满前向计征科申报征收岗递交延期申报书面申请。计征申报征收岗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向其发放《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2审批
计征科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书面申请报告和《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报科科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税务分局局长审批。。
3.3核准
3.3.1计征科科长根据移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署意见后,税务分局局长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同意延期申报的应注明核准延期的时间及预缴税款方式。
3.3.2计征科申报征收岗根据税务分局局长的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3.3.3经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凭《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科申报征收岗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及预缴完税凭证到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结算。
3.4整理、归档
计征科申报征收岗将核准延期申报的资料整理、归集后,随同申报征收资料定期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岗归档。
4支持性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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