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政策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规定
 
  1、城建税一般不应以减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2、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及“三税”减免情况下城建税的处理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民政企业“先征后返”情况下城建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民政福利企业,返还中不包括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减免税规定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凡符合相关条件的,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3、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4、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5、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说明:对个人出租的房屋,我市现执行的是省政府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收。
 
  6、鼓励下岗人员自主创业。2009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8、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鼓励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比例达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达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年新安置比例不足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农林作物、畜牧类的财产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11、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收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12、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13、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4号
 
  1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3个月。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8、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9、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扶持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再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随军家属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六、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企业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流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八、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愿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愿从业人员总数*100%
 
  九、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残疾、烈属、孤老人员
 
  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凭相关证明可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或对某些应税收入采取优惠照顾的措施,是为了体现国家对某些个人所得项目的支持和鼓励。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包括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
 
  *9节免税规定
 
  一、关于奖励所得免税规定
 
  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教授获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2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具体标准为: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
 
  2.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48号文的规定,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501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香港亚洲卫星公司为奖励1995年11月28日成功发射亚洲卫星二号有功人员而向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颁发的50万美元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2号文规定,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获奖人员所获该项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文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慕逃?矫娴慕苯穑??莨?宜拔褡芫止?昂??1999)525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10.对科技人员取得的,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的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补贴、津贴所得免税规定
 
  1.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际交付的失业保险费和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保险金,根据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3.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文规定,免予征税的具体项目有: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6.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了福利费、怃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怃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怃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8.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规定
 
  1.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和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的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税。
 
  四、中彩、中奖所得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文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文规定,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五、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规定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转让家庭住房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征免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8]23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免税规定
 
  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文的规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说明)
 
  例一:国家税务总局的青年干部小韩在1999年度机关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受到嘉奖,获得一笔奖金。那么,小韩的这笔奖金是否可以免税?
 
  分析:虽然小韩取得的奖金是由国务院部级单位发放的,但是,由于该笔奖金不属于税法所列的免税奖金范围,所以小韩的这笔奖金应视同工薪所得,按照一次性发放奖金的征税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马克先生为法国驻我国某市领事馆的领事,其在中国工作期间,撰写了一些介绍中国与法国交往历史的著作,该作品在中国发表后获得了一笔稿费。那么,该笔稿费所得是否能够免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第四条*9款第八项所说的免税所得,主要是指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任职有关的各项所得。该先生取得的稿费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
 
  税,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减税规定
 
  一、减税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范围。
 
  二、减税的审批程序
 
  申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审,再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减税。“减免税报告”一式三份,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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