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30万元以上的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做好规定征管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管理工作。《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的规定同时失效。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批事项下放后,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减免管理,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及违法企业的优惠,坚持公平、公开和集体审批的原则,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持续稳定增长。对不按省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减免,影响省级收入任务完成的市县,将通过财政结算进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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