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16日发布《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通报政府性债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告指出,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作出规定。为全面掌握中央政府性债务情况,财政部积极推进建立中央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探索研究加强中央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措施,印发通知部署中央政府性债务具体填报工作,逐步实现对中央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控。
(一)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对2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9个地区未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问题,相关地区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或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综合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11项。
(二)关于省本级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有效控制增量债务;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三)关于个别地方债务举借和使用不规范。对违规由政府担保或不合规抵押融资157亿元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146.2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13.24亿元,撤销政府担保30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等整改103亿元。对违反合同约定将108.62亿元债务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或其他项目建设等问题,有关地方已整改99.84亿元,其中收回贷款62.91亿元,要求补足项目资本金、通过增收节支保证资金偿还等整改36.93亿元。对4个省市本级通过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私募债等方式举债问题,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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