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工作将成为专员办服务财税体制改革、发挥就地监管优势以及优化调整自身职能的重要抓手。专员办应围绕“借”、“用”、“还”三个环节,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就地监管工作。
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政府债务要“借得对”。
正确的举债方式及受控制的举债规模是控制债务风险的先决条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资格、举债方式以及对债务规模的限额管理模式做出了明确说明,而具体限额如何确定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目前部分省份财政厅已经和省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着手组建省级政府债务举借平台,未来将通过该平台开展融资工作。专员办应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去,实现与此类平台的全面对接。一方面监督地方政府举债方式是否合规,一方面采用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从债务关系的两端同时下手,协助财政部实现债务规模限额管理:需求控制约束地方政府,将债务余额及增量纳入管理;供给控制约束金融机构,只有在地方政府具备适当偿债能力时,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其贷款。
限定资金用途、纳入预算管理,举借的资金要“用得好”。
对于债务资金使用方式,《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意见》明确了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资金,这将是专员办嵌入财政主体业务,实现向财政预算管理和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转变的一项重要突破。应由专员办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债务资金预算管理工作,确保该项资金能够“用得好”。
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政府债务要“还得起”。
政府债务事关国家信用,一定要“还得起”。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制尚不健全,主要是通过债务负担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借新还旧偿债率这四个指标评估其风险状况。但它们只是借鉴国际通行的指标体系,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中或有债务比重大、种类多,这样照搬的地方债指标很难准确评价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监控指标发挥的作用有限,进而影响了中央财政的债务风险监管工作。
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是专员办监管地方政府能否“还得起”债务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水平。专员办应在对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收集地方相关数据,构建能够有效反映政府债务风险、适应地方经济特点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有助于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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