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政府投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投资应尽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投向交通、能源、市场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基础科研、教育等公共产品领域,做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2)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凡是政府投资范围内的项目,都应组织专家进行投资与收益分析,确保项目投资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所有经过专家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都应进入政府项目库。
 
  (3)统一政府融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无论是对外债务,还是国内金融机构借款、国债、地方公债等,一律由财政部门举借和担保,其它部门不得举债和担保。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财政融资的预、决算,加强对政府债务借、用、还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4)建立两种不同的偿债机制。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低下的公益性项目,财政部门应以税收和其它经常性收入作为资金来源建立偿债专项基金,清偿债务。对道路、桥梁、机场、码头等具有可见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
 
  (5)制定包括政府投融资决策条件、债务偿还条例和项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现政府投融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高顿网校赠言:人生的道路都是由心来描绘的。所以,无论自己处于多么严酷的境遇之中,心头都不应为悲观的思想所萦绕。——稻盛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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