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政府层次。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我国目前共有28个税种,而要将这28个税种分到5级政府并形成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对应的稳定的财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实行三级加两个半级政府,即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和地(市)、乡(镇)分别作为省、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奠定良好的前提。
 
  (2)在减少政府层次的基础上,以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为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属于全国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比如基础教育,按照全国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原则,以及全国范围内劳动力流动加快,受益范围的扩大,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这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属于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再按受益范围的大小由相应级次的政府来提供。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后应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坚决克服上级政府随意变更下级政府事权的做法。
 
  (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根据事权和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税制和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央政府的税收应以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为主,省级政府税收应以营业税为主,县级政府税收应以财产税为主。同时,还应扩大地方政府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
 
  (4)规范和加大转移支付。按照全国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原则,中央应缩小、取消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事权大于财权的贫困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坚决杜绝上级政府“创租”、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寻租”的恶性循环,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称。
 
  高顿网校赠言:人生的道路都是由心来描绘的。所以,无论自己处于多么严酷的境遇之中,心头都不应为悲观的思想所萦绕。——稻盛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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