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1)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由地税部门打印发证的,出具《税务登记证》。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联系电话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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