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投资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来源: 互联网 2016-07-2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投资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对个人而言,应在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计划。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经过了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AFP/CFP理财师(包括无国籍AFP/CFP理财师)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从2000年元月起,个人独资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和合伙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AFP/CFP投资者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又可分为居民纳税义务入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或条件的个人。可见,区别居民还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住所”标准,一个是“时间”标准。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不同类型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的规定

  作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谓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为了鼓励对外往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规定了不同的纳榄义务,以体现区别对待,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需要进行AFP/CFP金融理财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规定如图1 1 -1所示。

  三、应税所得项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将个人的所得划分为十一个项目:

  (广)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图11 -1 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养。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AFP/CFP理财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AFP/CFP理财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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