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考点解读:Q条例是怎么回事

来源: 互联网 2016-08-22

  AFP考试考点解读:Q条例是怎么回事
  Q条例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30年代初制订,由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条例,因其在此法案中是第18条款,按宇母表的顺序刚好是Q,故名Q条例。其主要内容是: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们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

  在整个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一直未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因此当时银行业的活动实际上并未受到Q条例的限制。二战后,美国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通货膨胀率逐年上升,40年代后市场利率也逐渐上升,银行业开始感到Q条例的限制。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银行业务法》,规定Q条例对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同样适用。

  尽管美联储根据形势的需要而不断调高利率上限,但由于通货膨胀率高涨,Q条例规定的利率上限始终跟不上市场利率上升的步伐。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把资金投放到货币市场上或美国以外的欧洲货币市场上。在美国,无论是银行还是存款人都抱怨Q条例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美联储不得不对过去严格管理利率的政策作出灵活的调整。

  1973年,美联储取消了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单的利率上限。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一种既支付利息又具有活期存款特点的新型存款业务。这样,Q条例中关于对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的限制实际上已经失效。1980年里根上台后,通过了《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又称新银行法,规定在未来的6年内逐步取消Q条例中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性规定,以解除Q条例中这一最后的束缚。

  1981年,美联储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设立不受Q条例规定约束的储蓄帐户。198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按市场利率计息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又叫浮动利率存单,并规定,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从1983年10月起,可自行决定1至30介月的存款利率。1986年,Q条例正式取消。这样,美国政府实行了50多年的严格控制利率的体制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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