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纳税责任

来源: 互联网 2016-06-29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纳税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违法的逃避纳税责任分为偷税、欠税、抗税、骗税。

  ①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偷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具体规定如下: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9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罪案例

  2008年,北京市德义兴商楼的4名高管被检方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偷税罪判处4名高管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期间,恰逢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北京市一中院依照其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这4名高管在补缴税款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逃避追缴欠税: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对逃避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 对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案例

  天津市河北区国税局第十税务所与公安部门同心合力,成功查处了一起采取“走逃”方式逃避追缴欠税的涉税案件。2006年1月5日,河北区国税局第十税务所在对天津市河北区巴氏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取得虚假运输发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销售货物未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为进一步核实情况,稽查人员赶赴辽宁省营口市调查取证,确认企业还存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伪造出入库单据偷逃税款的违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河北区国税局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出对该企业补征增值税529,849.57元、罚款435,513.52元及加征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依照法定程序,稽查人员于2006年1月13日向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此后,该企业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应纳税款。2006年4月3日,河北区国税局对其下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然而企业在提出分期补缴税款申请后,仅于2006年5月补缴了48,100元税款,而后便杳无音讯。鉴于企业出现以上情况,河北区国税局对该企业采取了停售发票措施,同时派人到企业办公经营地进行实地查找。稽查人员发现那里已是人去楼空。鉴于该企业可能存在逃避追缴税款的嫌疑,经局长批准,河北区国税局又对其曾经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他们发现该企业已将账户清空,企业负责人何某的手机电话也已停机。经数次联系查找无果后,稽查人员判断,该企业已经逃匿。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经河北区国税局领导研究决定,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经过税警双方近一年的艰苦努力,此案终于告破,走逃企业最终难逃法律责任。

  ③抗税:

  –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对于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④骗税:

  – 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或减免税款的行为。

  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税案例

  2003年7月21日,A公司的500多名工人突然集体罢工,一时震惊宁夏全区。随着有关部门调查的深入,一起出口骗税大案逐渐“浮”出水面。据石嘴山市中院调查,2000年3月,A公司原董事长金某认识了刘某,双方经口头商量,利用A公司的自主出口经营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欺骗国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A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23万多美元的虚假外贸销售合同,以证明A公司有对外贸易客户。货物报关“出口”后,刘某把虚开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各159份,邮寄给民A司财务部副部长张某。张某经金某批准,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依据虚假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虚假账务处理,先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1万余元,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86万余元。事后,金某又付给刘某117万余元。头顶“劳模”光环、骗税达200多万元的宁夏石嘴山A公司原董事长金某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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