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7项职业道德原则

来源: 互联网 2016-07-07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7项职业道德原则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的七项职业道德原则是金 融理财师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阐述了 AFP/CFP执业者对 公众、客户、同事以及雇主所应该承担的职责。这些基本原则适用 于所有获得AFP/CFP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且为他们从事专业服务提 供指导。

  原则一:守法遵规

  金融理财师应: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中 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操守准则。

  原则二.•正直诚信

  金融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应恪守正直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 不正当利益。

  (1)金融理财师不得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拓展业务。禁止金融理财师:

  •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

  •当金融理财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接受采访、出版书籍及其他出版物,举办研讨会、 参加电台、电视台节目,或通过互联网宣传,以磁带、光盘等媒介宣传时,含有抬髙 自己或夸大金融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

  •假借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发表个人观点,获得中国金融理财 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授权的除外。

  (2) 在执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得有不诚实、欺诈、欺骗、不实表述等行为,也不能有 意向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或者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呈递虚假或者误 导性的报告。

  (3) 金融理财师在处理客户资金和财产时,负有以下责任:

  •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如特别授权书、信托证明、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时, 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客户资金和财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

  •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资金和财产总额,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与客户共同确认,并 保留完整的记录。

  •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资金和财产时,应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 金或者其他财产转移给客户或被授权的第三方。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金融 理财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金融理财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资 金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 况下,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资金和财产统一管理。

  •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时,必 须谨慎、勤勉。

  原则三:客观公平

  金融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地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 其客观、公平的立场。

  客观原则要求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做到诚实而不偏颇,避免客观事实让 位于自己的主观判断。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出合 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公平原则要求金融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平、诚 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1) 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该向客户披露与理财服务关系相关的重要信 息,包括利益冲突、关联关系、地址、电话号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执照、报酬结构、其 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关系中的授权范围等,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2) 在建立理财服务关系前,任何情况下金融理财师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 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内容包括:

  •金融理财师或其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相关思想、理论、原理和指导原则。

  •所在单位负责人和金融理财师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关证 书和专长等。

  •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可能由此项理财服务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 及其来源。

  •金融理财师与第三方的重大代理或者雇佣关系。

  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对其客观性及独立性产 生影响的各种关系。在遵守保密性条款的条件下,金融理财师为证明其自身的胜任能力,可以 提供现有客户或原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约条款对客户而言必须是公平合理的。金融理 财师应向客户阐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该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在双 方合同关系结束前,若出现利益冲突,金融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及有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金融理财师以代理人身份进行金融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职权并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金 融理财师不论受雇于金融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还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都应依据本准则 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服务。当金融理财师的资格证书或雇佣关系变更时,应及 时告知其客户和雇主(雇佣合同包含保密条款的除外)。

  原则四:专业胜任

  金融理财师应当参加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所要求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金融理财业务;并在其所能胜任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 对那些尚不具备胜任能力的领域,金融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向专业人员咨询;或 者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相关组织。

  金融理财师应当完成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 任能力。

  原则五:保守秘密

  金融理财师在没有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除去下列理财过程必要的披露和使用外,不能 泄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资料或者用以谋取个人利益:

  •建立顾问或经纪账户,落实客户的交易,或取得客户在协议中默许的授权而执行客户 理财服务协议时。

  •按照法律要求或者司法程序要求提供时。

  •针对金融理财师不当作为的指控进行辩护时。

  •在金融理财师和客户之间发生民事纠纷,需要披露时。

  除以上情况外,不论是否对客户造成了实际损害,金融理财师对客户资料的泄露一律构成 不当使用。

  另外,金融理财师对雇主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对雇主资料应遵循与客户资料相同的保密标准。

  原则六:专业精神

  金融理财师应该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和礼貌对待客户及其他 金融理财师。金融理财师应当与同业者充分合作,共同维护和提高该行业的公众形象及服务质 量。金融理财师与其他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及相关组织在业务竞争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

  原则。

  金融理财师还应该按照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使用CFP 和AFP的商标。

  金融理财师了解到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 会举报,而无须基于发现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当金融理财师有理由怀疑金融理财组织内部有 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该及时将掌握的证据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 织内部存在非法活动而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及中国金融理财标准 委员会报告。

  金融理财师在其他相关行业从业时,应当取得该行业的从业资格,或取得法律授权和 执照。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利用或威胁使用本准则,以达到诋毁或恶意伤害同行的目的。

  金融理财师应该遵守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后续认证要求,包括继续教育要求、 每两年缴纳认证费、每两年签署和提交认证更新程序中所要求的金融理财师声明文件等。

  原则七: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指充分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时、全面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周到、勤勉。金融理财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 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理财建议。本原则要求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深 入调查。该项调*可以由金融理财师本人来进行,也可以在金融理财师合理作为的前提下,利 用他人或其他机构调查结果,由他人进行。

  金融理财师应当对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监督,对其触犯本准则的 行为应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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