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制度的优势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8

  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制度的优势
  信托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它在处CFP理财产和经济关系时,与其他的方式方法有所区别,表现出其独到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管理上具有分离和避险的优势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是严格分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也是分开经营的;在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信托契约后,信托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同时,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约圈定的范围和方式运作。

  2.财产形成和信托的设立具有灵活性、特质性的优势

  信托制度下,只要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确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只要是不属于“信托无效”条款规定的财产,都可以建设信托。信托的设立以信托契约签订的时点为准,相对公司制,信托设立较简单,一旦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信任,即可将确定的财产按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的剩益委托给受托人,形成信托;不同的委托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来设计信托,而每一个信托契约都可依照委托人的特别要求来进行制定。

  3.对信托财产保护方面具有优势

  信托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的财产保护方式,它比公司制更具有对财产的保护能力。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具有三个不可追及性:其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其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其三,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这样,信托财产即使是在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发生意外变故时,信托财产由于其独立性,可以在非常情况下得以保全,增加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4.在追索管理人责任方面具有优势

  现代信托制度下,受托人多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CFP金融机构。信托制度规定,管理人(受托人)以自身固有财产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未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5.信托业务的经营稳定性程度高

  在公司制下,公司一般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而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由专积经理人组成的小型机构经营,这样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就存在较大的变数。而信托制下,信托财产的存续是事先以信托契约的形式“固定”的,是一种独立的、封闭的、可持续运作的财产,在信托期限内它既不因受托人也不因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而发生变更。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目的持续稳定经营,是一种更科学的制度安排。

  综上所述,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CFP金融业务,它在经济含义及自身特点上,与其他的经济制度存在差异,正是这种差异致使信托在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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