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一)组织监管

  1.审批制度

  各国CFP保险监管制度均规定,设立CFP保险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

  2.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

  CFP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具备最低的CFP保险金要求,其数额都远远高于一般企业。此外还有保证金的规定,即以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不经批准,不得动用。在一些国家即使没有资本金要求,也会有保证金要求。

  3.组织形式

  各国普遍采用的CFP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还有相互CFP保险公司、CFP保险合作社等。个人CFP保险仅在英国劳合社CFP保险市场上被采用。

  4.停业清算

  CFP保险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也可自行决定解散或与其他CFP保险企业合并,正常解散或合并时应该清偿全部债务或将CFP保险合同全部转让。因经营不善、严重违法或负债过多而停业破产时,除按破产法规定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清算程序。但一般都尽量帮助CFP保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使其免于破产。

  5.对外资CFP保险公司昀监管

  对外资CFP保险企业的监管,因各国国情不同,办法大不相同。一般来说,英美等发达国家,CFP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雄厚,对外资CFP保险业多实行较宽松的开放政策,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如日本)。而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保护本国CFP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措施,限制外资CFP保险企业进入本国市场,或禁止本国公民、国内财产向境外的CFP保险公司投保,或对向外资CFP保险公司投保课以重税。

  (二)业务经营监管

  1.经营范围监管

  为了保障广大被CFP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CFP保险业经营CFP保险或类似CFP保险的业务,禁止CFP保险公司经营CFP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资金运作)。大部分国家还禁止CFP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2.核定CFP保险费率

  CFP保险费率涉及广大被CFP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CFP保险业的经营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CFP保险费率的制定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始为有效。政府要求CFP保险企业拟订的费率必须合理,即按费率所收保费及其他收益必须足够支付赔款及经营费用。

  3.核定CFP保险单的内容

  政府CFP保险主管部门核定CFP保险企业的CFP保险单内容的目的在于使保单的条款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防止利用CFP保险技术性的特点误导或欺骗投保人。目前保单已逐步标准化,不少国家规定,各种标准CFP保险单的格式、条款,除情况特殊或具有国际惯用的CFP保险单之外,均应得到主管部门核准方可使用。也有些国家只审核各险种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根据市场需要,由CFP保险企业自己决定。

  4.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CFP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份的损失数额时具有的赔偿或给付能力。其衡量的指标为偿付能力额度,即偿付准备金与当年自留保费收入之比。

  这个比例最低为20%左右。若偿付能力低于法定最低比例时,CFP保险监管部门就会进行干预,或要求增加资本金,或限制业务发展,直至停业清算。

  5.承保限额监管

  各国CFP保险主管部门规定CFP保险企业对非寿险每一风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资本金和总准备金(或公积金)总和的一定比例,以避免超出CFP保险人的承担能力。超出者必须办理再CFP保险。

  6.CFP保险中介入监管

  对CFP保险代理人、CFP保险经纪人、CFP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CFP保险中介入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CFP保险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CFP保险业务。国家制定专门法规和条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严重过失或违法行为,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注册。CFP保险中介入的佣金标准也由CFP保险主管部门核定。

  7.业务竞争监管

  为了防止CFP保险同业间的恶性竞争,除CFP保险业使用的条款、费率都需经CFP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外,还重点监督:不实的说明,指CFP保险人为争取业务而故意夸大CFP保险责任范围和给付条件,以诱使人们投保;诱使换保,指CFP保险业务人员或代理人诱使已参加CFP保险的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改向另一家CFP保险公司投保;回扣,指CFP保险代理人以一部分佣金让与投保人,诱使其购买CFP保险;故意压价,指CFP保险人利用费率分类标准的差异,故意以较低的费率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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