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中国证券业监管体制演进

来源: 互联网 2016-07-18

  C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中国证券业监管体制演进
  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演变是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监管体系雏形阶段(1992年10月前)

  1986年,上海设立了*9家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中介机构,以柜台交易形式存在的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开始起步。1990年底和1991年初,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诞生。至1991年底,仅有14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仅6亿元,总市值仅110亿元。总俸上,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

  由于这一阶段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是一种多头、分散的管理方式。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按证券品种划分部门分工的监管格局。依据1986年1月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被确立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CFP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的发行管理以及证券交易市场管理,并负责审批股票公开发行试点。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并参与国债交易市场管理。

  1988年后,国家计委逐步介入证券市场的计划管理,参与对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审批管理。1990年后,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则介入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批管理。1991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由计委、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国税局、经贸部、工商局、外管局8个部门参加的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以协调各部门对证券市场的行动,之后于1992年演变为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尤其是沪、深两地政府也扮演了重要的监管角色,体现出监管框架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由于两个市场在发展初期均属地方性市场,因此客观上地方政府实施监管也是降低执行成本的一种必然选择。

  证券交易所的自雒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管制,有较强的自我发展的内在冲动,客观上促进了市场早期的扩张。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于1991年成立,但尚未担负实质性的自律职能。从总体来看,监管框架中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的若干要素均已出现,但监管体系仍处于初创和摸索的雏形阶段。此时,理论界关于建立集中统一、独立的证券业监管体系的呼声日益增强。

  (二)向集中型监管过渡阶段(1992年10月~1997年底)

  以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向集中型监管阶段过渡。这段时间证券市场取得了飞速发展,由上海、深圳两地推向了全国,同时证券市场的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促使政府认识到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性。

  1 992年1 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以证券委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执行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多元管理体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由14个部委领导组成,是采用委员制和例会办公形式的决策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接受证券委的领导。在确立中央监管机构的同时,相当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的性质和归口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财政部管理国债发衍,并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并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会同国家体改委审批现有中央企业的股份制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也相当深入地介人证券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具有挑选企业上市的实质权力,上海、深圳市政府还管理两地交易所。在自律监管方面,由于深、沪两家交易所上市品种、上市标准和业务范围完全一致,两地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格局和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使得交易所在扩展市场的同时,有放松自律监管的倾向。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长期以来亦不甚明显。

  上述证券业监管体制的主要体制特征是首次确立了独立的专门证券业监管部门,摆脱了依附财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但由于10多个政府部门均较深介人证券市场的管理与决策,形成监管权力分散的多头管理格局,证券委名为主管机关,实为协调机构。证监会没有地方分支机构,当时的地方证管机构是代表地方政府管理本地证券市场,削弱了证监会行使监管执行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初步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业监管体系(1997年底至今)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防范CFP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部门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1997年亚洲CFP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这个问题夏成为政府主要领导人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发展,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CFP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

  根据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批准了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方案。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给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业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业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为由中国证监会管理。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中国集中统一的证券业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同旧体制相比较,新监管体制表现出集权性和独立性的显著特征:《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证监会突破了以往的自身性质与角色束缚,成为惟一而独立的*6监管机构,具有了大一统式的广泛的监管权力。尽管计委、体改委及其他政府部门仍从各自角度不同程度地参与市场管理,但现行体制的独立性和主管机构的权威性明显提高。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CFP > 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