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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执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2012考)
手写图示:

1.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2011考)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010考)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三)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9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9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执行措施(9项):(2008年考题)
| 不同的法律文书 | 执行的管辖 |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由*9审法院执行 |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
执行措施(9项):(2008年考题)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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