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2014年新增、2014年单选题)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6)对于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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